新规出台北京市购房者可自行办理房产证-【资讯】
王露 2014年7月1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的《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开始实施,此次修订稿取消了购房人办理房产证时要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的规定。
新建商品房,按旧规定由开发商先办理初始登记,然后再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就是办理每户的房产证。由于购房人较多,开发商均是分批申请办理。如果开发商不配合,购房人无法单独办理房产证。
此次《规范》新规定,开发商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应当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备案手续,将企业应当提交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申请材料事先一次性提交登记部门。这样的话,购房人届时只需持本人身份证件、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即可随时自行办理房产证。但房屋地址、面积和价款有变化的,还应当提交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这不仅方便了购房人,也减轻了开发商多次协助购房人办理的负担。同时还将大大缩减了申请材料的复印数量。可谓是一举多得。
一、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买方为自然人的即时办理
二、收费标准:房屋登记费:住房每套80元(含一本工本费)、非住房每件550元(含一本工本费)
三、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四、申报材料:
1、开发企业或者安置单位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安置用房还应当提交经区(县)政府确认的被安置人明细表原件或者安置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性质的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新规定要求以上四条在开发企业或者安置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备案后,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不再重复提交。)
5、登记申请书原件。 网上提交登记申请的,通过业务系统打印;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的,登记部门提供。
房屋登记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可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6、购房人身份证明。
7、房屋买卖合同或安置补偿协议原件;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不再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或安置补偿协议;
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8、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9、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原件二份。
10、契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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