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公司债试行规定颁行-【资讯】
本报讯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作相应修改之后,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并实施《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详见A10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文件着重强化对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据悉,征求意见过程当中已经有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开始积极沟通发行可交换债相关事宜,预计正式推出后需求旺盛。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交换的对象是股东已经持有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此次颁布的规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一些修改。首先,规定将用于交换的股票脱离限售期的时限由“约定的换股期间”提前到“提出发行申请时”;其次,将换股价格下限由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90%,提高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高者;第三,为避免用于交换的股票存在法律瑕疵,影响债券持有人换股,要求用于交换的股票不存在任何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情形。
为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证监会在正式文件中强调了发债担保方面的内容。文件规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分红、派息等),是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文件还规定,在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与上市公司股东就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签订担保合同,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将其专户存放,并取得担保权利证明文件。
证监会新闻发人表示,去年8月份开始的公司债券试点为此次推出可交换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交换债推出也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对于扩大债券市场规模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来自证监会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上市公司通过发债融资980亿元,占再融资的比重近50%。在几个债券品种中,可分离债共发行560多亿元,占比最大。从规模上看,公司债位居第二,前9个月发行总额为288亿元,从去年启动公司债发行到今年9月底,共有16家公司发行了400亿元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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