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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环境虚假信息加重处罚

发布时间:2021-01-21 16:03:05 阅读: 来源:香薰机厂家

建议对环境虚假信息加重处罚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进行时。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熟悉修法过程的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修正案的条文结构,增加重大政策环境影响论证,治理环境虚假信息,注意消费领域污染等提出了分析和建议。

生态保护内容偏弱

《21世纪》:你如何整体评价《修正案(草案)》)?

王毅:我认为,二审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回应和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环保法》定位于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当前我国的发展转型阶段、环境状况及现行环保法律体系框架下是恰当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虽然《环保法》修改进展明显,但二审稿的结构框架还需要合理调整,法律制度还需要补充完善,文字逻辑也还需要统一和精细化。总之,二审稿仍然有较大的修改空间。我们知道,目前的《环保法》是1989年开始实施的,已经不能适应快速的环境变化和满足改善当前环境质量的要求,急需制定适应新背景的更加科学合理的环保法律制度,因此建议《环保法》在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早修订完善并通过实施,以为未来十年的环境保护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21世纪》:目前,《修正案(草案)》分为七章: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与附则。你对目前的法律结构作何评价?

王毅:在结构上,可以考虑把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部分放在环境监督管理之后,这样的逻辑关系更为清晰;就保护和改善环境部分而言,目前还缺少总体性的目标要求和导向,可考虑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相关要求相衔接,并充实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的有关方面,包括生态系统服务、湿地保护等;有关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也可以更加具体。

同时建议,在现有章节的基础上,增加“国际合作”的相关章节。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不断增加,有国际履约的要求;另一方面,中国环境问题的全球影响越来越大,并且可以与目前尚没有法律规范的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有所衔接。

增加重大政策的环境影响论证

《21世纪》:《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这一条你怎么看?是否需要增加政策环评?

王毅:当前我国仍然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并且要持续10-20年时间,同时消费也在不断升级,这就意味着更多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因此,要改善当前的环境质量,特别是区域和流域的环境质量,仅靠环境保护措施是不够的,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布局的转变,需要社会经济综合发展规划和政策的配合。

本次《环保法》的修改加入了“保护优先”的原则,但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并不清楚,在后面的法律规定中也没有具体体现,所以需要引入新的制度安排。例如,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第(八)条要求“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有关政策环评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并没有做出规定,在本次《环保法》的修改中,我们可以考虑引入,并给予进一步说明,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履行有关程序,充分考虑重大社会经济政策的环境后果,并使之与改善环境的目标相一致。

《21世纪》:《修正案(草案)》提高了对未批先建的处罚力度,规定如下: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你如何评价这一条款?

王毅:未批先建是老问题,一般出问题和影响大的项目,要么是大的国企的建设项目,要么是政府投资的项目。对这类项目,单靠环保部门或是罚款很难解决,一方面环保部门的执行能力比较弱,另一方面,这些大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也不怕罚。因此,不从思想观念上改变,不把“保护优先”落实到实处,即使规定了相关条款,也难以起到好的效果。

建议加重处罚公开虚假环境信息

《21世纪》:《修正案(草案)》的一大重点,是环境信息公开,并设置了很多条款。你认为这次有哪些重大进步和不足?

王毅:《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信息,但没有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尽管环保部已于2007年发布、2008年实施《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但该办法的法律位阶太低,在《环保法》的修订中应该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构建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适宜公开的环境信息名录。

值得强调的是,《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即重点污染源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规定重点污染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我个人认为,这一条款中的“重点”二字应该去掉,变成对所有企业都普遍适用的条款。

《21世纪》:针对企业污染信息公开,《修正案(草案)》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条款,即第53条,企事业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开。问题在于,如果企事业单位公开的污染信息虚假,怎么办?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公开虚假信息也可以归到不按照规定公开的范畴之内,但对这类情况是否应该加重处罚力度?

王毅: 目前我国在环境虚假信息普遍存在,尤其涉及到考核和政绩,往往成为信息数据造假的“重灾区”,对此应该加重处罚。可以考虑增加相应条款,即禁止环境信息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应当罚款20万元甚至更高,如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为新问题留下制度空间

《21世纪》:《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你怎么看?

王毅: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不大合适的,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该包括政府部门、合法注册的环保公益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

《21世纪》:你对《修正案(草案)》的进一步修改还有哪些建议?

王毅:首先,修法要协调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改变片面强调GDP的政绩观和发展观,这是改善当前环境恶化趋势的根本。

其次,要为应对各类新问题新变化留下制度空间,比如消费领域的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如汽车尾气排放),应将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污染问题统筹考虑,并与其他相关法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有效衔接,使污染者负担原则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有机统一起来,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应将《环保法》修改与单项环保法律的修改结合起来,特别是《环保法》的修改应该与今年将要开展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相互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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